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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1108号

陈其华与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其华,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1108号

申请执行人:陈其华,男,1968年9月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西路262号,组织机构代码:71959808-2。

法定代表人:虞学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其华与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皖17民终87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9049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俐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