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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刑医3号

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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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6)粤0904刑医3号申请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黄经,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2016年1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现被临时保护性约束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清小平,女,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茂名市电白区。指定诉讼代���人崔广雄,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医申(2016)3号强制医疗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黄经强制医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景诗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黄经及法定代理人清小平、指定诉讼代理人崔广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认定,2015年8月11日19时许,被害人黄某丙、人黄经持菜刀砍伤,其中黄某丙被砍伤腰部及右手手腕,陈某乙被砍伤左手手腕。经鉴定,黄某丙构成轻微伤,陈某乙构成轻伤二级;黄经患有精神分裂症,黄经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事实,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黄经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申请人黄经患有精神分裂症,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申请对其进行强制医疗,请法院依法做出决定。被申请人黄经及法定代理人清小平对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事实无异议。指定诉讼代理人崔广雄对申请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同意对被申请人黄经强制医疗。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19时许,被申请人黄经在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生龙芦村家中认为邻居被害人陈某乙在讲他闲话,便持菜刀冲入陈某乙的家里将被害人黄某丙、陈某乙夫妇砍伤,其中黄某丙腰部及右手背被砍伤,陈某乙左手手腕被砍伤。经法医鉴定,黄某丙的左腹部及左手背缝合创口构成轻微伤,陈某乙的左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黄经患有精神分裂症,黄经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被申请人黄经仍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辨认笔录、电白区看守所的证明材料,住院病历、证人詹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邓某、黄某乙、林某、陈某甲、杨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黄某丙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黄���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经患有精神分裂症,持菜刀无故砍伤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黄经属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法应对其进行强制医疗。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黄经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经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倪 妍

人民陪审员 赖 就

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东生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