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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495之二号

周彦春与尹海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彦春,尹海龙,王雨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495号(2016)黑0126执495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周彦春,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兴隆镇花园委**组。被执行人尹海龙,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兴隆镇振兴委*组。被执行人王雨西,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巴彦县兴隆镇铁西委十二组。(已死亡)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彦春与被执行人尹海龙、王雨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4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孙彦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新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