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791号申请执行人梁雪娇,女,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赵爱兰,女,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国荣,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梁雪娇与被执行人赵爱兰、陈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赵爱兰、陈国荣应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6.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发现被执行人陈国荣名下位于官山城区江滨花园海怡居二十四座302房、124号摩托车位及粤Y×××××号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房产已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及处理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发函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另外,因未查获上述车辆的具体停放位置,未能作扣押、评估、拍卖处理。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7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谭 龙执行员 李志锋执行员 高志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黎乐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