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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675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连家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连家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67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王百荣,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嵘,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娜,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家均,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连家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荣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 灵

书 记 员 刘 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