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14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日上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
法定代表人:吴静东,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峻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裕民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张峻川,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日上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峻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日上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吉林市峻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吉林市峻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建新
代理
审判员 王惠民
代理
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