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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执2675号

戴建平、丁卫祥等与万鹤庆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建平,丁卫祥,潘卫东,万鹤庆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2675号申请执行人戴建平,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执行人丁卫祥,男,196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潘卫东,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何学忠,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鹤庆,男,195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执行戴建平、丁卫祥、潘卫东与万鹤庆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工商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但该房屋已经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5民初17493号民事调解书确权归案外人商巧妹所有,此外除被执行人养老金外未查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养老金进行冻结,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予以曝光。综上,本案暂不具备一次性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杨焕林

审判员 费世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