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91民初1464号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464号

原告:田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

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田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亚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