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464号
原告:田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
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田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亚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