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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执244号

胡行伍与姚仁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行伍,姚仁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244号申请执行人胡行伍,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鄢岗镇砂岗村瓦庙组。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7512271439。被执行人姚仁银,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唐显付申请执行胡行伍申请执行姚仁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邬志江

审 判 员  杨海洪

代理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