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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956号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朝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朝阳,刘春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金明,系其员工。

被执行人:何朝阳。

被执行人:刘春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81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何朝阳、刘春英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金山路77、79号房屋进行了拍卖,2016年9月19日买受人王建军以人民币152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何朝阳、刘春英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金山路77、79号房屋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王建军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王建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卓渊助理

审判员  刘荣辉助理

审判员  王 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