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金明,系其员工。
被执行人:何朝阳。
被执行人:刘春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81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何朝阳、刘春英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金山路77、79号房屋进行了拍卖,2016年9月19日买受人王建军以人民币152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何朝阳、刘春英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金山路77、79号房屋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王建军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王建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卓渊助理
审判员 刘荣辉助理
审判员 王 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