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字第197号之四申请人李林萍,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黄明伟(黄翔浚),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晶茂硅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建才,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李林萍与被执行人黄明伟、王建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绛证执字第0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林萍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明伟妻子冯小惠(身份证号:3506271984012*****)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查封时间两年。
审判长 谢 波
审判员 王立志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超惠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晋0826执字第197号之五申请人李林萍,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黄明伟(黄翔浚),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晶茂硅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建才,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李林萍与被执行人黄明伟、王建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绛证执字第0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林萍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明伟妻子冯小惠(身份证号:3506271984012*****)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查封时间两年。
审判长谢波
审判员王立志
审判员王胜利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潘超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