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823号原告党具梅,女,1972年8月20日生。被告吴海军,男,1966年3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具梅与被告吴海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具梅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党具梅承担。
审 判 长 芦生民
审 判 员 赵 琰
人民陪审员 程 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文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