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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民初823号

原告党具梅诉被告吴海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党具梅,吴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823号原告党具梅,女,1972年8月20日生。被告吴海军,男,1966年3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具梅与被告吴海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具梅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党具梅承担。

审 判 长  芦生民

审 判 员  赵 琰

人民陪审员  程 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文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