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739号
原告:陈静,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龙冬,重庆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光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96号一层。法定代表人罗远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强,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与被告重庆光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成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