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194号
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汇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娜 来自:
李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194号
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汇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