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民初3194号

李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194号

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汇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