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832号
申请人: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新辉,总经理。
被
申请人:陈磊。
被
申请人:王瑞莉。
原告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磊、王瑞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55000元),申请人提供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55000元,查封被申请人陈磊、王瑞莉共有的、坐落于荣成市月湖新城东区59号608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