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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1092号

张俊虎与罗鹏程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俊虎,罗鹏程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092号申请人张俊虎,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罗鹏程,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个体户,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张俊虎申请执行罗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本金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6元。申请执行人张俊虎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