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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民初2440号

林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某,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440号

原告:林某某,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英升,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廖某某,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勤模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建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