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440号
原告:林某某,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英升,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廖某某,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勤模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建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