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929号申请执行人王衍飞,男,1980年5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被执行人常在迎,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教师,住睢宁县。被执行人王伟(维),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教师,住睢宁县。王衍飞与常在迎、王伟(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作出的(2015)睢李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在迎、王伟(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衍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李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雷
审判员 张尊敬
审判员 纪永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梓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