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2774号申请人侯传峰。被执行人山东滨州新天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刘凤文、马霞、山东红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侯传峰与山东滨州新天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刘凤文、马霞、山东红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我庭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及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支付申请标的额。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三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兴明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