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民终60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秦军。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鹰文化城海底世界。
法定代表人:林乃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志勤,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秦军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字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彭秦军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二、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维持金世界公司与彭秦军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
三、如解除金世界公司与彭秦军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则判决金世界公司补偿彭秦军经济损失5万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1、双方经营租赁合作从2001年至今,16年的租赁合作关系,突然中止合同,会形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2、租赁者基本都是自主择业的下岗人员,如果门面要变更租户,经营方式改变,也应当以当前租户优先;3、16年的租赁关系,金世界公司见周围房地产开发有利可图时就中止合同,让每一经营户愤怒;4、2015年9月20日,确有消防职能部门介入整改市场一事,但整改市场并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最多是停业整改;5、如果解除《商铺租赁合同》也应当给承租户一个合理价位的补偿。金世界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金世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确认金世界公司与彭秦军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5年11月24日解除,彭秦军立即搬离承租商铺、交还房屋;
二、彭秦军按每月953元的标准支付从2015年11月24日起至租赁物业实际交还给金世界公司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含租金、卫生费、水费),电费据实结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长沙市坡子街综合楼系金世界公司所有的房屋。彭秦军长期租赁金世界公司的位于长沙市坡子街综合楼1楼1-4号门面经营布料及其制品等。金世界公司与彭秦军之间上述门面的书面租赁合同一年一签。2014年8月26日,彭秦军与金世界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租金为831元每月,每季度卫生费87元,每月水费10元。2015年8月10日,金世界公司向彭秦军发出《商铺续签通知》,续签一年商铺合同租金上调10%,租赁时间从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并告知了彭秦军季度租金的数额,并要求彭秦军在8月23日至8月25日期间缴纳租金和续签商铺租赁合同。彭秦军接到《商铺续签通知》后,按约定时间向金世界公司缴纳了2015年8月24日至11月23日的租金及相关费用。此后,金世界公司以合同应终止为由,未收取彭秦军的租金,也拒绝与彭秦军签订《商铺租赁合同》。2015年9月20日,金世界公司以市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由,通知彭秦军解除合同,遭到拒绝。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社区、派出所、租赁户代表以及金世界公司曾协商终止合同后搬迁和补偿问题,但未达成协议。长沙市天心区公安消防大队在2015年12月4日向金世界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金世界公司对位于长沙市坡子街综合楼进行整改。2015年12月7日,金世界公司再次通知彭秦军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彭秦军搬离铺面。此后,金世界公司与彭秦军协商未果,金世界公司遂诉至原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金世界公司与彭秦军构成真实、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金世界公司与彭秦军在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该合同于2015年8月23日到期,合同到期前,金世界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彭秦军发出《商铺续签通知》属于要约,该要约明确了合同期限和季度租金数额,彭秦军仅向金世界公司缴纳了2015年8月24日至11月23日的租金,2015年11月24日以后,金世界公司与彭秦军构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2015年12月7日,金世界公司向彭秦军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起,彭秦军与金世界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已解除,彭秦军应搬离商铺,并向金世界公司交付位于长沙市坡子街综合楼1楼1-4号门面,彭秦军还应按每月953元的标准向金世界公司支付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位于长沙市坡子街综合楼1楼1-4号门面被返还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含租金、卫生费、水费),门面电费据实结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湖南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秦军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5年12月7日解除;
二、彭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湖南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坡子街综合楼1楼1-4号门面,并将此门面交付给湖南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由彭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按每月953元的标准支付湖南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位于长沙市坡子街综合楼1楼1-4号门面被返还给湖南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含租金、卫生费、水费),此门面的电费据实结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彭秦军承担。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金世界公司与彭秦军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商铺的租赁期限为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该租赁期限届满后,彭秦军仍继续使用租赁商铺,金世界公司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2015年9月20日,金世界公司发出《公告》以及《关于金世界市场关停的补偿方案公告》,告知彭秦军等商铺承租人金世界布艺大市场因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将正式关停。2015年12月7日,金世界公司又向彭秦军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因金世界公司行使解除权,金世界公司与彭秦军的之间租赁合同关系于2015年12月7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彭秦军应当腾退租赁商铺,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商铺租赁合同》解除以及彭秦军应搬离金世界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坡子街综合楼1楼1-4号门面,并将此门面交付给金世界公司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彭秦军主张金世界公司补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故本院不予支持。虽双方租赁合同关系解除,但因彭秦军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商铺,故彭秦军应当依据原租赁合同约定标准向金世界公司支付涉案商铺占有使用费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彭秦军应按每月953元的标准支付金世界公司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位于长沙市坡子街综合楼1楼1-4号门面被返还给金世界公司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含租金、卫生费、水费)及据实结算电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彭秦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彭秦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坤
审 判 员 熊伟
代理
审判员 周卓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