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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3613号

冯伟与张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伟,张利,张洪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613号

原告:冯伟,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孙秋红,女,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系原告的女儿)。

被告:张利,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张洪亮,男,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太平金融大厦1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诉被告张利、张洪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扣押被告张利驾驶的吉J24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吉J24**号挂重型普通挂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利驾驶的吉J24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吉J24**号挂重型普通挂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东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