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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393号

原告赵忠信与被告王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忠信,王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393号原告赵忠信,男,汉族,1958年4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通南镇。被告王淑荣,女,出生日期不详,住讷河市通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信与被告王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忠信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而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向东

审 判 员  刘宝胜

代理

审判员  许冬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