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393号原告赵忠信,男,汉族,1958年4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通南镇。被告王淑荣,女,出生日期不详,住讷河市通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信与被告王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忠信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而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向东
审 判 员 刘宝胜
代理
审判员 许冬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