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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731号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超、刘翠翠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超,刘翠翠,姜道灵,王立娥,颜廷宁,姜在云,王立林,王玉娟,傅淑民,张培秀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超。被执行人刘翠翠。被执行人姜道灵。被执行人王立娥。被执行人颜廷宁。被执行人姜在云。被执行人王立林。被执行人王玉娟。被执行人傅淑民。被执行人张培秀。申请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云亮、王增梅、安玉芳、董金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68258.56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68258.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国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王金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