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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605号

张栓柱与潘小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栓柱,潘小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张栓柱,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潘小永,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张栓柱申请执行潘小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潘小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栓柱劳务费用20000元。被执行人潘小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张栓柱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20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小永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02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中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景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