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498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赵健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旭邦、陈文君,义乌市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义乌市渔都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宾王商贸区。法定代表人赵东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义人社罚[2015]6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分别向郑勇、吕凤勤、许广微、廖方明等4人收取服装押金共计800元。该服装押金已全部退还郑勇等人。被执行人向郑勇、吕凤勤、许广微、廖方明等4人收取服装押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4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6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义人社罚[2015]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海玉
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
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赵国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