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01**民初3806号原告福建希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文书。委托代理人崔曙、张晓云,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金鹰卡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岚。委托代理人林峰、李国,北京恒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希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鹰卡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希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金鹰卡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希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希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金鹰卡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福建希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佘志明
人民陪审员 张 勤
人民陪审员 刘正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周梦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