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6)浙1022刑医1号申请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陈祖林,劳务人员。法定代理人陈武来,劳务人员,系被申请人陈祖林之子。诉讼代理人张珍炎,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医申[2016]1号申请书,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陈祖林强制医疗。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蔚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陈武来及本院通过三门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被申请人指派的诉讼代理人张珍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6年5月11日22时许,被申请人陈祖林在三门县浦坝港镇鹤井村山脚家中,因琐事用刀将妻子朱小花、儿媳妇王米凤砍伤。经三门县公安局鉴定,朱小花外伤致左侧下颌支粉碎性骨折,已达到轻伤二级,王米凤有三处达到轻微伤程度。经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陈祖林作案前、作案时及目前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进行精神专科治疗。申请机关认为,陈祖林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机关对陈祖林强制医疗的申请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22时许,被申请人陈祖林在三门县浦坝港镇鹤井村山脚家中,因琐事用刀将妻子朱小花、儿媳妇王米凤砍伤。经三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小花外伤致左侧下颌支粉碎性骨折,已达到轻伤二级,王米凤有三处达到轻微伤程度。同年5月13日,三门县公安局民警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决定对陈祖林刑事拘留。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陈祖林可能患有精神病,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陈祖林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2016年7月27日,经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陈祖林作案前、作案时及目前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进行精神专科治疗。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陈祖林的供述,被害人王米凤、朱小花的陈述,证人林爱芳、池伯虎、陈成奶、陈冬凤、陈彩桂、陈冬莲、陈武来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伤势照片,病历,申请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祖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多处轻微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已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应对陈祖林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的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祖林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菁优
代理
审判员 王婕妤
代理
审判员 陈 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章彩亚附件:本案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