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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2986号

邮政储蓄银行、杨美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杨某,陈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98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屈某,该行行长。

被告:杨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李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杨某、陈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因自身原因,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担。

审判员  陈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