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98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屈某,该行行长。
被告:杨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李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杨某、陈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因自身原因,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担。
审判员 陈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