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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1643-2号

郭爱琴与王志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爱琴,王志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643-2号申请人郭爱琴,女,1964年3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涛,男,1976年6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爱琴与被执行人王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83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志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王志涛银行存款账户:170602060114196****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查世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兰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