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第1010号
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滨江新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孵化中心B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6321336Y(1—1)。
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晨,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诉讼人:汪宁,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钢材大市场二期B6栋1室、2室。
法定代表人:余希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启长,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青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桥开发区通配精品建材城7栋6、8、10号。
法定代表人:詹多华。
被告: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集贤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占德如。
被告:安庆市新泰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龙狮桥乡机场村新安组。
法定代表人:占德根。
被告:占德如。
被告:朱晓梅(系占德如妻子),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庆市。
被告:占彬彬(系占德如儿子),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
被告:赵玉麟,女,1992年4月23日出生,住怀宁县黄墩镇团结村桃园。
被告:刘和青,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怀宁县。
被告:詹多华,系刘和青妻子。
被告:宋朝宝,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姚代娣(系宋朝宝妻子),1976年9月24号出生,住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占德根。
被告:杨庆红(系占德根妻子),1972年8月8日出生,住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正盛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青华工贸有限公司、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安庆市新泰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占德如、朱晓梅、占彬彬、赵玉麟、刘和青、詹多华、宋朝宝、姚代娣、占德根、杨庆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 判 员 曹 志
人民陪审员 陈 贞 秀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同(实习)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