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7行初46号

杨才红与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才红,芜湖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207行初46号原告杨才红,女,1995年年10月26日出生,住芜湖市三山区。被告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芜湖市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A区三楼。法定代表人金玉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宏武,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才红诉被告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被告已在诉讼中向原告作出了信息公开的回复,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才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判员  张立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尚雯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