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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381号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简启福、林淑琴、简汉福、简钦福、简基福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启福,林淑琴,简汉福,简钦福,简基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被执行人简启福,男,汉族,农民,住址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林淑琴,女,汉族,农民,住址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简汉福,男,汉族,农民,住址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简钦福,男,汉族,农民,住址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简基福,男,汉族,农民,住址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简启福、林淑琴、简汉福、简钦福、简基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生效的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简启福、林淑琴、简汉福、简钦福、简基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简启福、林淑琴、简汉福、简钦福、简基福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简汉福有房产(已查封,暂难以处置)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60630.65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以上情况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38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祥贞

审 判 员  陈炳煌

审 判 员  张树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