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2277号
原告:陈飞,男
被告:刘亚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会,常德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陈飞与被告刘亚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飞、被告刘亚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陈芷涵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份,本人与刘亚平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交往。2013年7月5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2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陈芷涵。结婚之初,两人感情尚好。但在2015年2月份,刘亚平在“火凤凰KTV”工作后,就经常不回家,长期租住在外边。喜欢喝酒,酒后吵架,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漠不关心。小孩子生病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刘亚平辩称:陈飞所述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本人不同意离婚;小孩子出生到现在的生活费、家里的生活费大部分是本人支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6月份,陈飞与刘亚平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交往。2013年7月5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2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陈芷涵。结婚之初,两人感情尚好。婚后因双方缺少有效沟通,致使双方在生活中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陈飞与刘亚平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因缺少有效沟通,以至于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和交流,在共同生活中相互关心、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支持、互尽夫妻义务、共担家庭责任,就能弥合夫妻感情。本案中,陈飞所举证据未能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陈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陈飞要求与刘亚平离婚、婚生子陈芷涵随自己生活、由自己抚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飞与被告刘亚平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银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伍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