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1475号原告黄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小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琴 搜索“”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1475号原告黄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小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