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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民初1475号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1475号原告黄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小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