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3执349号申请执行人苏修广,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佳木斯市恒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修广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市恒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执34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丛宇
审判员 李长山
审判员 梁传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德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