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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354-2号

佛山市顺德区贝邦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帝洁仕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马景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贝邦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帝洁仕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马景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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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354-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贝邦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环镇南路A68号龙威家具材料城A1座首层16、17号。法定代表人李启文。被执行人佛山市帝洁仕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华路。法定代表人马景生。被执行人马景生,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贝邦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帝洁仕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马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帝洁仕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557986.73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61.47元,被执行人马景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马景生所有的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委会东平新城吉安道4号依云水岸30-39号楼底下汽车位0709、0522、0477号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已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及��所地法院辖区内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3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谭 龙执行员 李志锋执行员 高志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黎乐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