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3058号原告潘年贵,男,苗族,1987年9月9日生,贵州省剑河县人,住贵州省剑河县。法定代理人潘某,女,苗族,1990年8月1日生,贵州省剑河县人,住址同上。被告潘文军,男,土家族,1985年4月18日生,贵州省麻江县人,住贵州省麻江县。被告任为民,男,汉族,1991年5月14日生,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红洲路18号2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贵年诉与被告潘文军、任为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香七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田晓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