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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财保738号

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郭一穆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国纬化工有限公司,谢合生,陶兴容,郭一穆,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市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遵义裕能科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郭太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738号申请人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温红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俊,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黄伟,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重庆市国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17-9号。法定代表人谢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谢合生,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协兴村***号,身份证号码5102131957********。被申请人陶兴容,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号*幢*单元3-3,身份证号5102121965********。被申请人郭一穆,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号*幢*单元3-3,身份证号码5224261966********。被申请人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58号1幢2单元3-2号。法定代表人陶兴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市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58号1栋2-3-2号。法定代表人郭一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遵义裕能科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忠深大道湘江工业园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郭一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郭太书,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号****号,身份证号码5102131955********。申请人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市国纬化工有限公司、谢合生、陶兴容、郭一穆、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市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遵义裕能科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郭太书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税港区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