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959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忠,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兰永华,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黄志忠与被执行人兰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18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李欣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2016)闽0203执39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
代理
审判员 辛 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