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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3154号

周波与北京九鼎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波,北京九鼎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3154号原告周波,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苏州恩泽讯杨科技节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九鼎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110号北京京恒如家酒店一层8115室。法定代表人石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波诉被告北京九鼎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彦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