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4民初1038号
原告:钟顺奎,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融安县。
原告:覃友萍,女,1968年7月15日生,壮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广西融安县。
被告:柳州市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融安县综合批发市场1-4栋A面15、16号,组织机构代码:69989710-5。
法定代表人:刘君妮,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8月11日待裁事项:原告钟顺奎、覃友萍���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钟顺奎、覃友萍负担。
审判员 韦明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晓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