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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4民初1038号

钟顺奎、覃友萍等与柳州市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顺奎,覃友萍,柳州市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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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4民初1038号

原告:钟顺奎,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融安县。

原告:覃友萍,女,1968年7月15日生,壮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广西融安县。

被告:柳州市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融安县综合批发市场1-4栋A面15、16号,组织机构代码:69989710-5。

法定代表人:刘君妮,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8月11日待裁事项:原告钟顺奎、覃友萍���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钟顺奎、覃友萍负担。

审判员  韦明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晓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