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758号申请执行人覃昭能。申请执行人覃美秋。被执行人覃宾。被执行人覃惠春。申请执行人覃昭能、覃美秋与被执行人覃宾、覃惠春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宾、覃惠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昭能、覃美秋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覃宾、覃惠春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宾、覃惠春在银行的存款820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卓小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