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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758号

覃昭能、覃美秋等与覃宾、覃惠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昭能,覃美秋,覃宾,覃惠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758号申请执行人覃昭能。申请执行人覃美秋。被执行人覃宾。被执行人覃惠春。申请执行人覃昭能、覃美秋与被执行人覃宾、覃惠春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宾、覃惠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昭能、覃美秋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覃宾、覃惠春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宾、覃惠春在银行的存款820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卓小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