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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刑初740号

潘君挥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君挥,俞云忠,丁丹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74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君挥,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岭市。2016年6月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辩护人陶丽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俞云忠,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2008年4月10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2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被告人丁丹红,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2016年2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746号起诉书、台黄检刑变诉[2016]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潘君挥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俞云忠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丁丹红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君挥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陶丽君,被告人俞云忠、丁丹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信用卡诈骗1、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潘君挥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李某,虚构为其信用卡提额,先后在椒江区颐景商务宾馆门口及栅桥村世纪华联超市门口,骗得李某两张卡号分别为62×××84以及62×××36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及其密码,后在椒江区老益购物超市分三次刷卡套现,取走李某卡内人民币26645元,在仙居县家客隆超市刷卡套现,取走李某卡内人民币1430元,在三门县宏亚家电维修部刷卡套现,取走李某卡内人民币4860元。2、2015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俞云忠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卢某,虚构为其信用卡提额,于次日在路桥区河西村发米莱酒店721房间,骗得卢某的卡号为62×××09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及其密码,后在台州市南华超市刷卡套现,取走卢某卡内人民币2080元。3、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俞云忠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陈某,虚构为其信用卡提额,由被告人潘君挥将其约至路桥区石浜村时间商务宾馆大厅,骗得陈某的卡号为51×××10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37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及其密码,后在温岭市箬横兵超小超市刷卡套现,取走陈某广发银行信用卡内人民币5700元,在温岭市冬英吊顶商行刷卡套现,取走陈某民生银行信用卡内人民币11800元。4、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俞云忠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杨某,虚构为其信用卡提额,次日由丁丹红开车,将被告人俞云忠、潘君挥送至黄岩东城街道国际大酒店大厅,骗得杨某的卡号为62×××49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及密码,后在台州市天台高山超市刷卡套现,取走杨某卡内的4900元人民币。5、2016年3月5日,被告人潘君挥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张某,虚构为其信用卡提额,于次日12时许,将张某约至路桥路北街道客运中心农村合作银行西门,骗得张某的卡号为62×××66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及其密码,后在温岭市恒基电器刷卡套现,取走张某卡内的2800元人民币。6、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潘君挥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江某,虚构为其信用卡提额,于次月4日下午,将江某约至温岭雷达森大酒店,骗得江某四张信用卡及其密码,后在多幸福便民超市刷卡套现,取走了江某的卡号为62×××81华夏银行信用卡内的1500元以及卡号为62×××09兴业银行信用卡内的189元人民币。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潘君挥、俞云忠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信用卡对账单、微信聊天截图等。(二)诈骗2015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俞云忠和丁丹红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丁丹红打电话给被害人徐某谎称让其帮忙养卡,后让黄包车夫将颜海荣卡号为48×××62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主卡送至路桥区金清镇勤劳村金源广场柒牌男装店。次日,被告人俞云忠趁被害人徐某往卡存入12000元人民币之际,马上使用副卡取走该12000元人民币。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俞云忠、丁丹红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信用卡对账单、微信聊天截图及交易单等。起诉认为被告人潘君挥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云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丹红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君挥辩称其是经李某、陈某同意而使用其信用卡刷卡套现,并非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被告人潘君挥冒用李某、陈某信用卡证据不足;被告人潘君挥对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被告人俞云忠已退还部分被害人赃款,弥补了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等辩护意见。

被告人俞云忠、丁丹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信用卡诈骗1、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潘君挥通过微信联系李某,虚构为其提升信用卡额度,先后在椒江区颐景商务宾馆门口及栅桥村世纪华联超市门口,骗得李某两张卡号分别为62×××84、62×××36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及密码,后在椒江区老益购物超市分三次刷卡套现,取走李某卡内人民币26645元,在仙居县家客隆超市刷卡套现,取走李某卡内人民币1430元,在三门县宏亚家电维修部刷卡套现,取走李某卡内人民币4860元。2、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俞云忠通过微信联系陈某,虚构为其提升信用卡额度,由被告人潘君挥将其约至路桥区石浜村时间商务宾馆大厅,骗得陈某卡号为51×××10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37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及密码,后在温岭市箬横兵超小超市刷卡套现,取走陈某广发银行信用卡内人民币5700元,在温岭市冬英吊顶商行刷卡套现,取走陈某民生银行信用卡内人民币118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潘君挥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4年年底,其学会一套信用卡提额诈骗方法,以信用卡提额名义,骗来别人信用卡和密码,信用卡都可刷出超限5%-10%现金,把别人信用卡超限部分刷出,如能够帮别人信用卡提额,把提升额度部分也刷出来,之后丢掉与对方联系的手机号码卡,不再与对方联系。2015年10月,其信用卡无钱还款,就想用信用卡提额骗钱方法骗人,其注册了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信用卡办理和提额信息,李某加其微信,其和李某通过微信约好提升信用卡额度及手续费后在椒江一小区前见面,其随便报了假名字,还谎称在椒江鑫泰广场、温岭各有公司,李某给其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及密码,过了两三天,其用李某的信用卡在椒江康平路一香烟店刷卡消费取现6000元,当时李某打电话过来,其叫他不用理会。后李某又给其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和密码,其通过网站进行提额后,又到椒江区康平路一香烟店刷卡消费取现2万余元,之后其把自己的手机号码卡及李某的两张信用卡扔掉。其当时就想把李某的钱骗来使用,没想过要还给李某。其和俞云忠认识好几年,两人商量好,以信用卡提额名义,骗来别人信用卡和密码,刷出信用卡超限额度,因俞云忠不太懂,就由他联系客户,再把客户介绍给其,但没讲好刷出的钱怎么分。2015年11月初,俞云忠通过微信加别人好友,以信用卡提额名义骗人,后俞云忠给其一个号码,其与对方约好在路桥街道石浜村时间商务宾馆碰面,对方来了一男一女,其没告诉对方其真实姓名,谈了一下信用卡提额事情,其没有想要帮对方提升额度,就想骗对方钱,后对方男子给其两张信用卡及密码,当天下午,其拿这两张信用卡刷了17200元左右,当天,其在路桥区螺洋街道给了俞云忠7000元左右,之后其把与对方联系的手机号码及对方的两张信用卡都扔掉等事实。(2)被告人俞云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其微信号“×××”,昵称“信用卡提额或办理咨询”,其一般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以帮客户提升信用卡额度为借口,骗来客户信用卡和密码,其不会帮对方信用卡提额,直接把客户信用卡刷卡消费提现,之后把客户微信删除,把与客户联系的电话号码扔掉。潘君挥微信昵称“寻爱”,专门散布“信用卡提额”信息,采取和其一样手段骗取对方财物,其有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卡是他提供,其把客户骗上手,有时会介绍给潘君挥做,然后他给其提成。2015年11月初,一个人添加其微信,取得对方信任后,其把客户手机号码发给潘君挥,其不清楚潘君挥怎么与对方联系、怎么骗取对方信用卡和密码,后来对方通过微信联系其,其才知道潘君挥在路桥石浜村时间商务宾馆把对方信用卡骗来,刷了一万多元,潘君挥看瞒不住,就在路桥螺洋街道路上现金给其3000元,其拿到钱后就把对方微信删除等事实。(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0月16日,其玩手机微信时看到“寻爱”(微信号×××)朋友圈说可以提升信用卡额度,其想提升招商银行信用卡额度,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后,其与对方于10月18日在颐景商务宾馆门口见面,对方自称在鑫泰广场、温岭青岗大厦都有公司,说可以帮其提升信用卡额度,其把信用卡及密码给他,过了二三天,其又在栅桥村世纪华联超市门口把另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及密码给他,之后其陆续收到消费短信,其打电话联系对方,对方叫其不要理会,其以为对方帮其提升额度,就没理会,后来其电话、微信都联系不上对方等事实。(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8月左右,其添加微信号×××(微信名“信用卡提额或办理咨询”),聊天时对方说可以提升信用卡额度。2015年11月7日上午10时许,其与×××微信谈好信用卡提额及收取费用,下午1时许,对方约其在路桥区石浜村时间商务宾馆见面,其带妻子丁某在时间商务宾馆一楼大厅碰到潘君挥,他自称“林兵”,谈了提额度的事情,后其把广发银行信用卡、民生银行信用卡及密码交给潘君挥,下午2时多,其收到民生银行信用卡被刷11800元的信息,接着收到广发银行信用卡被刷5700元的信息,对方说第二天把钱打给其,过了两天,对方手机关机,把其微信也拉黑等事实。(5)被告人丁丹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5年下半年,潘君挥和俞云忠交谈时,说到一些不正规办理信用卡的事情,就是从地摊上购买电话卡,联系客户办理信用卡提额,骗来客户信用卡和密码,把信用卡拿去刷掉,客户不知道真实身份,也找不到等事实。另有证人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及人民币未出账单明细,广发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民生银行信用卡对账单等证据。诸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所证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潘君挥辩称其是经李某、陈某同意而使用其信用卡刷卡套现,并非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被告人潘君挥冒用李某、陈某信用卡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潘君挥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俞云忠、丁丹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可证明被告人潘君挥单独或与人结伙,虚构为李某、陈某提升信用卡额度,骗取其信用卡并使用的事实。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潘君挥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佐证,亦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3、2015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俞云忠通过微信联系卢某,虚构为其提升信用卡额度,于次日在路桥区河西村发米莱酒店721房间,骗得卢某卡号为62×××09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及密码,后在台州市南华超市刷卡套现,取走卢某卡内人民币2080元。4、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俞云忠通过微信联系杨某,虚构为其提升信用卡额度,次日由丁丹红开车,将被告人俞云忠、潘君挥送至黄岩区东城街道国际大酒店大厅,骗得杨某卡号为62×××49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及密码,后在台州市天台高山超市刷卡套现,取走杨某卡内人民币4900元。5、2016年3月5日,被告人潘君挥通过微信联系张某,虚构为其提升信用卡额度,于次日12时许将张某约至路桥区路北街道客运中心农村合作银行西门,骗得张某卡号为62×××66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及密码,后在温岭市恒基电器刷卡套现,取走张某卡内人民币2800元。6、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潘君挥通过微信联系江某,虚构为其提升信用卡额度,于次月4日下午将江某约至温岭市雷达森大酒店,骗得江某四张信用卡及密码,后在多幸福便民超市刷卡套现,取走江某卡号为62×××81的华夏银行信用卡内人民币1500元及卡号为62×××09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内人民币18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君挥、俞云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张某、江某的陈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丁丹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俞云忠的辨认笔录,广发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民生银行信用卡对账单,光大银行信用卡对账单,华夏银行信用卡对账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诈骗2015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俞云忠、丁丹红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丁丹红打电话给徐某谎称让其帮忙养卡,后让黄包车夫将颜海荣卡号为48×××62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主卡送至路桥区金清镇勤劳村金源广场柒牌男装店。次日,被告人俞云忠趁徐某往卡内存入人民币12000元之际,马上使用副卡取走该12000元。另查明,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俞云忠、丁丹红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31日,被告人俞云忠向被害人卢某、陈某、杨某、徐某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卢某、杨某、徐某谅解。同年6月6日,被告人潘君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潘君挥的供述,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及交易单,光大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中国银行客户回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关于三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君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俞云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丁丹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云忠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现又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潘君挥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对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被告人俞云忠已退还部分被害人赃款,弥补了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潘君挥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云忠、丁丹红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君挥违法所得的赃款,依法应予追缴,返还给被害人。三被告人犯罪使用的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君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俞云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丁丹红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潘君挥违法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李官金、张敏健、江建军。

五、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潘君挥、俞云忠、丁丹红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世界

人民陪审员  王学富

人民陪审员  缪元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金富菊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三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