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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民初942号

龚常富与光泽县祥盛林业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常富,光泽县祥盛林业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初942号

原告:龚常富,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德、林祥云,福建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泽县祥盛林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

法定代表人:官长军,该合作社主任。

原告龚常富与被告光泽县祥盛林业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龚常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龚常富以与光泽县祥盛林业专业合作社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龚常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龚常富负担。

审判员 阎 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娜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