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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4505号

丹阳市凯隆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温州绿宝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绿宝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市凯隆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绿宝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瓯海区娄桥镇东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付传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凯隆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司徒镇徐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志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温州绿宝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凯隆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温州绿宝视光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6594元,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绿宝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绿宝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国栋

审 判 员 易景寿

审 判 员 叶雅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杨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