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48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鹭江路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
负责人:生柳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丽平、王永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赖菊艳,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赖菊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逗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林雅 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