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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8601民初17号

南昌铁路天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昌铁路天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8601民初17号

原告:南昌铁路天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南大道683号。

法定代表人:毛坤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文,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瑞,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昌铁路天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南昌铁路天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昌铁路天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南昌铁路天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37.86元,减半收取计1768.93元,由南昌铁路天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卢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许彬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