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6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法定代表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朱华,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告朱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9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华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朱华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9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朱华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张 巍
代理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