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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民初6274号之一

陶忠平与罗志宏、郑万新民间借贷纠纷程序变更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忠平,罗志宏,郑万新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6274号之一

原告:陶忠平,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利,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志宏,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郑万新,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陶忠平与被告罗志宏、郑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罗志宏、郑万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故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赵   晓   琳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珍

人民陪审员 马      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迪丽拜尔·吐尔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