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5610号
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水木天成望汀园9号楼2门102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华,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晓红。
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欣